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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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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18條
筆試成績及格者之面試,由本會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二十分。 前項面試成績之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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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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