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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19條

本會遴選檢察官時,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申請人書狀、辦案稿件、經辦公文、研究報告、著作評閱成績之審查。 四、筆試成績之審查。 五、面試成績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或審查。 依第八條遴選檢察官時,無須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審查;依第九條遴選檢察官時,無須辦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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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