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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 第22條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22條
經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法
第八十八條
第九項規定參加研習。研習及格者,始得派任。 前項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及研習資格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依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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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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