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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學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之,並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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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