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 第4條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4條

本會委員之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由本部遴聘之,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產生方式如下: 一、實任法官一人:由司法院指派。 二、律師一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指派。 三、教授一人:由本部檢察司推薦。 本會委員之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依下列方式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一、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任檢察官代表一人,候選人採登記參選方式,由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選舉之。 二、地方檢察署實任檢察官代表一人,候選人採登記參選方式,由地方檢察署全體檢察官選舉之。 前項實任檢察官代表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出缺遞補等事項,準用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之規定。 第二項之選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統籌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