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 第6條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6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