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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7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二項各款及第三項各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遴選者,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 前項年齡之計算,除依第九條第一項申請者算至申請前一日外,以本部依第八條第一項函請司法院調查之日或依第十條公告申請起始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年齡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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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