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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9條

具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任用資格者,得提出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遴選轉(再)任檢察官: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六、任職資料(派令、銓審函)影本。 七、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 本部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擇期通知申請人參加面試。其面試之方式、項目及配分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前項品德調查,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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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