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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23條

受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而在押之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六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後三日內命具保、責付、限 制住居或將其送入醫院或適當處所,其有急迫情形者,應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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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