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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22條

受徒刑、拘役、罰金諭知之被告在營服役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後五日內, 分別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徒刑得予禁役或停役者,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轉函有關機 關辦理其禁役或停役,並依法執行其徒刑。 二、對於罰金或徒刑、拘役之得易科罰金者,應填發執行指揮書或易科罰 金通知書並附裁判書,函請其服役部隊之軍事檢察官,協助執行。 三、對於不得停役或罰金易服勞役者,應於其退伍或解除召集後五日內傳 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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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