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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27條

沒收物於執行後三個月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 檢察官應於接受聲請後五日內調查聲請發還人是否確為權利人。 經查明聲請發還人確為權利人者,應於查明後七日內,通知該權利人領取 沒收物或拍賣所得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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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