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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28條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或為其他聲請者, 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聲請書或抗告書後五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各該管 轄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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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