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 第34條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34條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左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室會同有關單位報請 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一、一般偵查案件逾三個月。 二、重大刑事案件逾一個月。 三、再議案件逾二個月。 四、刑事執行案件逾四個月。 五、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逾二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