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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6條

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須調 查者,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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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