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 第9條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9條
案件須先經囑託調查或調取卷宗證物及有所查詢等始予指定期日者,檢察 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或書記官將筆錄整理完畢,送請核閱之日起三日內, 命書記官辦理,書記官應於三日內辦理完畢。他法院或檢察署調取他卷宗 證物或有所查詢時,應於文到五日內發送或答復不能發送卷宗、證物之事 由。調取他法院檢察署或他機關之卷宗證物者,應於用畢後五日內送還。 受他法院或檢察署囑託調查、訊問、拘提、搜索、扣押、勘驗及其他協助 事項,應於文到五日內開始進行,並於辦畢後三日內答復,但如有急迫情 形,應即時處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