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 第10條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10條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書記官應於交付送達後五日內,將起訴書連同 卷證移送管轄法院。 少年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或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應依管訓 事件審理者,書記官應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檢察官處理後七日內,將有關 文書卷證移送管轄少年法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