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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受輔導人應遵守事項如左: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對輔導人員之訪問及勸告,不得藉故拒絕。 三、對警察機關通知到場敘述生活狀況,不得藉故規避。 四、戶籍住址或住﹑居所遷徒時,應通知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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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