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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受輔導人,係指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列冊輔導及第 十九條第二項施以輔導之人。其輔導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輔導人員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主管長官指定適當之警 察人員擔任之。 二、輔導人員對受輔導人每月應作一至二次之訪問,瞭解其生活狀況,並 相機規過勸善。 三、警察機關視實際需要,得通知受輔導人按指定之時間﹑地點到場敘述 生活狀況。 經輔導人員訪問二次,受輔導人避不見面,經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定期到 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裁處拘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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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