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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受理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 檢舉人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 三、涉嫌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交由檢舉人親閱後簽章。其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拒絕製作紀錄者,不發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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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一、檢舉已發覺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二、…第4條因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而查獲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核發基準發給獎金:一、檢舉製造或輸…第5條數人共同檢舉同一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應發給獎金者,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動物用…第6條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檢舉書、紀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不得附卷處…第7條本辦法所定獎金經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列預算支應。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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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