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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10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已發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所列違規菸酒案件。 三、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依本辦法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事後如發現有前項第二款、第四款情事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追繳。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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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