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 第3條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第3條

檢舉案件依經營業別受理檢舉機關如下: 一、未申請核准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案件: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監理所(站)。 二、未申請核准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案件: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未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監理所(站)。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案件無管轄權者,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