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 第5條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第5條

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者,受理檢舉機關依下列規定核發檢舉人獎金後,應依規定繳庫: 一、實收罰鍰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按百分之十計算,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實收罰鍰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一計算,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 三、實收罰鍰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前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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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