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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第6條

第四條之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一次,並得依當年度檢舉人檢舉案之數量及重要性給予不同等級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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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