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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足資辨識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檢舉人之檢舉書及其他資料,除有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並應以密件保存,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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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