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 第10條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第10條
民眾檢舉違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錄案查考: 一、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檢舉紀錄。 二、同一事由,業經主管機關受理或經他人檢舉在先。 三、檢舉事項非屬
第二條
所定之案件範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