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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第8條

檢舉人檢舉違法案件,應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或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 三、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或電話檢舉者,應由主管機關作成紀錄,並通知檢舉人補具前項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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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