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 第8條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第8條
檢舉人檢舉違法案件,應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或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 三、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或電話檢舉者,應由主管機關作成紀錄,並通知檢舉人補具前項書面資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