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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 第6條

經檢驗評定不合格商品,其檢驗項目尚能改裝、調整或加工改善者,准予 重行報驗。 前項不合格商品如屬分等檢驗工廠產製,經追查或抽驗發現者,檢驗機構 應派員追蹤監督工廠改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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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