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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 第5條

商品經檢驗或分等工廠經追查抽驗,評定有毒害情形或有妨害公共安全之 虞;無法加工改善者,檢驗機構應予封存,並通知有關單位會同銷燬。 前項不合格商品,確能加工改善或選別整理者,由檢驗機構派員監督處理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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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