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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該季之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櫃檯買賣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並就其部門及人員擬具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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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