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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業務服務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賠償準備金。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前項賠償準備金應專戶儲存,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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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