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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櫃檯買賣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五、轉投資。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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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