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 第17條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櫃檯買賣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交易;回復交易時亦同。 二、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 三、證券商有逾時或不能給付結算之情事。 四、與證券商簽訂或終止櫃檯買賣契約。 五、證券商存置櫃檯買賣事業之給付結算基金運用情形。 六、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七、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八、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作成稽核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後或異動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