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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擬訂業務規則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前項業務規則應規範下列事項: 一、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申請及終止。 二、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及其區分方式。 三、委託買賣契約成立之方式。 四、營業時間及買賣單位。 五、買賣價格之公開標示方法。 六、價格升降單位、幅度及初次為櫃檯買賣價格訂定之標準。 七、結算及給付之時間與方法。 八、買賣爭議及違規事項之仲裁與處理。 九、其他有關櫃檯買賣之事項。 櫃檯買賣之金融商品若性質特殊不宜依前項方式交易時,櫃檯買賣事業得另訂交易規則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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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