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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櫃檯買賣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合併。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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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