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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情事;業務人員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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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