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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櫃檯買賣事業應予以解任、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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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