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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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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金融商品交易。 二、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四、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五、經營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櫃檯買賣時,有虛偽、詐欺、隱匿、遺漏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第一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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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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