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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櫃檯買賣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提供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 二、提供其他金融商品之櫃檯買賣。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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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