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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櫃檯買賣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十億元,發起人並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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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