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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於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四、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董事會議事錄。 六、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及無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櫃檯買賣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後,未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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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