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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子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5條

前條第三項之核准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 二、調製作業處所。 三、調製品項。 前項第一款地址與第二款調製作業處所之變更,及第三款調製品項之增列,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名稱、地址(限門牌整編)之變更,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藥局執照影本,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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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