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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子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6條

已領有第四條第三項核准文件,其文件、資料有下列異動時,應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調製: 一、非以放射性正子核種孳生器及正子藥品製備用套組調製者,其有原物料品質管制資料、調製作業流程、藥品檢驗規格或分析方法執行異動時。 二、以放射性正子核種孳生器及正子藥品製備用套組調製者,其藥品仿單載明之調製作業或藥品廠牌有變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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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