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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9條

正字標記廠商停止生產製造正字標記產品時,應於停止次日起三個月內,將停止原因及期限向產品驗證機關(構)報備。 前項報備停止生產製造期限,不得逾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展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停止生產製造期間所生產之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第二項之停止期限屆滿或提前復工者,經向產品驗證機關(構)報備恢復生產製造後,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得繼續使用正字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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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