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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0條

正字標記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止生產製造正字標記產品: 一、最近一年內工廠未有正字標記產品產製紀錄及品管紀錄。 二、三個月內經二次無法於工廠取得前次抽樣日期後所生產之產品檢驗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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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