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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6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使用正字標記者,產品驗證機關(構)應撤銷其正字標記,並追繳證書。 廠商應於前項撤銷通知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塗銷處分前生產製造之正字標記產品及其包裝、容器、送貨單或其他相關產品資訊上之正字標記圖式。以證書字號及其他文字表彰取得正字標記者,亦同。 依第一項撤銷正字標記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不得以原處分之產品提出正字標記之申請,未依前項規定完成塗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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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