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 第25條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5條

正字標記廠商自行申請變更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或工廠檢查機關(構)時,應備具變更後之品管系統驗證證書影本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向產品驗證機關(構)提出申請。 正字標記廠商自行申請變更產品之檢驗機關(構)時,應備具原檢驗機關(構)當年度產品抽樣檢驗合格報告書影本,向產品驗證機關(構)提出申請。但於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改正期間內不得申請。 前二項申請,經產品驗證機關(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准予變更;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