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 第8條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8條

廠商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依第三條第二項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之品管制度或工廠檢查模式向認可品管驗證機構申請品管驗證或向工廠檢查機關(構)申請工廠檢查。 前項機關(構)受理申請後,應派員前往申請之工廠實施品管評鑑或工廠檢查,並作成報告書,送達申請者。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