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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9條

廠商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向標準專責機關、第三者驗證機構(以下合稱產品驗證機關(構))或認可試驗室申請產品檢驗。 前項機關(構)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之工廠實施產品抽樣,並對抽得之樣品依國家標準規定實施檢驗或監督試驗,作成報告書,送達廠商。 產品取得標準專責機關公告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且登錄持續有效者,得以該驗證標誌最近一次試驗報告,免除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檢驗項目,並以一次為限;未免除檢驗之項目,仍應依規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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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