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 第11條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殘障收容養護費每人每月收費額以殘障福利機構所在地之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為計算基準,其標準如左: 一、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各類殘障 者於殘障等級表列為極重度及重度殘障者,以最低生活費之二.五倍 計算。 二、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所定各類殘障者於殘障等 級表列為重度殘障者及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各類 殘障者於殘障等級表列為中度殘障者,以最低生活費之二倍計算。 三、其他各類級殘障者按最低生活費計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