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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殘障福利機構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酌收之必要費用,除殘障收容養護費及 日間托育教養費,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外,其他費用之收取及變更,應先 報經主管機關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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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